2004年7月2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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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有权查阅行政许可的决定
7月1日后,怎样和政府打交道(八)
本报记者 仇健

  《行政许可法》施行后,有不少群众打电话前来咨询: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,究竟是什么形式的公开;哪些内容可以公开,哪些内容不能公开?
  记者解答:
  
公开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,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。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,就是行政许可结果的公开。这既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,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项权利,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一条重要途径。
  第一,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,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和本机关的实际情况,选择适当的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决定。例如,可以在办公场所公开,也可以制定公告栏予以公开;可以在报刊上公开,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公开。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形式应当与公众对此问题的关注度相适应,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,如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和资格资质类的行政许可,其决定应当在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互联网上公开;而对社会关注度不高的事项,只要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开即可。
  第二,对行政机关公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社会公众均有权查阅。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,保障公众的查阅权,而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,包括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复制或摘录。
  第三,需要强调的是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能予以公开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、行政和民事责任。具体来说,(1)我国刑法规定,非法提供国家秘密,构成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,应追究其刑事责任。(2)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,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,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非法泄露商业秘密,就其情节严重程度不同,可追究其民事、行政直至刑事责任。(3)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,非法披露个人隐私的,可追究其侵权责任;情节严重、构成犯罪的,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(如构成侮辱罪)。